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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OECM,IUCN在华工作正式启动

媒体:原创  作者:IUCN中国
专业号:IUCN中国 2023/6/20 10:02:23

活动摘要

近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中国代表处在京举办了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OECM)交流研讨会,与参会专家就OECM的背景及意义、政策中的机遇、现有的实践、应用中的挑战展开了讨论。此次研讨会包括专题报告、圆桌讨论以及OECM中国专家工作组的成立,标志着IUCN在中国的OECM相关工作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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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一、OECM的背景及意义

自然保护地(PA)以外的许多地区,对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生物多样性丧失和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对这些地区给予适当认可和支持越来越重要。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2011-2020年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就已认识到OECM的价值和意义。其爱知目标11指出,将通过有效和公平管理的、具有生态代表性和连通性的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体系来实现对17%的陆地和10%的海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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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项目实地教学(来源:国有林场GEF项目公众号)

但是,缺乏定义和标准对OECM的发展带来了困难。而IUCN世界自然保护地委员会(WCPA)于2015年专门成立了OECM专家组,并随后开展了大量前期工作。在其技术咨询的支持下,CBD缔约方大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OECM的第14/8号决议,为OECM提供了定义:

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OECM,是自然保护地以外的地理定义区域,对其的治理和管理可实现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积极、持续的长期成果,并取得相关的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实现文化、精神、社会经济价值和其他本地相关价值

而CBD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的主要成果《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昆蒙框架)也提出了,到2030年,通过PA和OECM有效保护和管理至少30%的陆地、内陆水域以及沿海和海洋地区。而这一广为所知的30x30目标,也进一步加强了全球对OECM的关注。

为帮助政府机构、私营部门、民间机构和地方社区更好地开展OECM相关实践,IUCN WCPA OECM专家组在召开了4次专家研讨会并征求了全球200余位专家和实践者的意见后,于2019年发布了《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识别与报告指南》。指南对上述OECM定义的要素进行了解释并提供了案例,提供了OECM筛选工具,还介绍了监测和报告OECM的相关流程。

指南还指出,自然保护地和OECM都可以长期和有效地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然而,自然保护地应以保护为主要目标,而OECM则可将或不以自然保护为首要目的。同时OECM实现有效保护的方式包括:

“主要保护(Primary conservation)”— 指有可能符合IUCN对自然保护地定义的所有要素,但出于治理机构的意愿等原因而未被划定或认可为自然保护地的区域;

“次级保护(Secondary conservation)”— 开展积极管理,并将实现保护成效作为次要目标的区域;

“辅助保护(Ancillary conservation)”— 保护不是其目标,但其管理可附带提供就地保护成效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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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识别与报告指南》中文版

可通过IUCN library database下载阅读

二、OECM在中国的政策机遇

目前,中国现有的陆地自然保护地占比达到18%,已经达到了爱知目标11所要求的17%。但与会专家指出,目前只有兽类濒危物种的分布与自然保护地的分布较为接近,其他类群与现有自然保护地的契合面积相对较少。同时基于人口数量以及经济发展等原因,未来开展大面积自然保护地建设的难度较大,而这些空间上的缺失需要其他保护措施进行补充,这也体现了OECM的意义和潜在作用。

虽然OECM在中国尚未成规模,但多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都为对没有列入自然保护地体系但具有保护价值和需求的地区开展和加强保护,提供了依据和参考。如《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加强保护区外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并开展试点示范,而“生态保护红线”除了自然保护地,还考虑了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而经多位与会专家的分析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所提出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区域,重要放牧场,野生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重要的湿地等具有丰富生物多样性和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有较大潜力能够以OECM的方式促进保护目标的实现。除了陆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也为同样为30x30目标在海洋的实现路径及OECM的潜在作用提供了参考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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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源:李迪强研究员)

此外,与会专家还指出,通过充分利用中国空间规划体系和土地用途管制,OECM也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应积极探索生态红线以内、自然保护地以外的点状保护需求,基于保护成效来寻找更多具有中国特色的潜在OECM,并将其与土地用途管制有效衔接。此外,还应加强数据基础和管理,为自然资源智慧管理提供支撑。

三、OECM在中国的现有及潜在实践

在中国国土的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城镇空间中,均可以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也都存在潜在的OECM。根据与会专家的研究,除了生态空间本身,农业空间和城镇空间也可以通过生态友好农田和再野化绿地而成为栖息地,形成不排斥人类活动的共享空间。如基于当地居民信仰建立的玉树云塔村的社区雪豹保护地、观鸟爱好者在农田间倡导的大鸨保护行动,以及城市中的北京大学校园保护小区等。

社会公益型保护地作为一种基于民间和社区的保护形式,在90年代后期就已在中国开展了探索和实施,并已开展了50多处具有成效的试点,总面积超过一万平方公里。其中比较典型的蚂蚁森林保护地,通过开展的一系列保护措施,展现了社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行动方式。其中那些在自然保护地之外,由社会力量来治理和管理的公益保护地也可以成为潜在的OECM。

专家还指出,在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中,OECM是优先行动之一。它包括推进自然保护地外的重要栖息地的保护,发挥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的作用,促进生态廊道建设,解决生境破碎化问题,并加强重要水域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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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益保护地分布图

四、OECM在中国应用的挑战及IUCN的计划

虽然在中国,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诸多政策和实践为开展OECM工作提供了机遇和良好前景,但经与会专家讨论,OECM在概念应用及实施管理中仍存在一些挑战,如:

虽然OECM在国际上已有定义,但尚缺乏适用国情的本土化识别、认定以及监测标准;

需要建立OECM的相关机制和技术力量,来对潜在OECM开展评估认定,及定期进行有效性监测评估;

OECM包括了多种类型,也就相应涉及多样的利益相关方,增加了明确保护主体的难度,同时也加强了跨领域跨部门合作的需求;

生物多样性现状和保护本底不够明确,还需收集和梳理数据,开展OECM示范试点项目;

OECM目前在概念普及上较为欠缺,且资金来源以企业、社区和本土NGO为主,还需要鼓励稳定的社会多元资金投入。

IUCN将协助专家组,针对主要挑战开展后续的研究、试点评估和案例整理等工作,围绕本土化标准和指南、机制建设和宣传等方面,为OECM在中国的发展提供支持。同时,IUCN还将在中国专家与国际同行间搭建桥梁,为OECM在全球的发展提供中国经验,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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