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事关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最近有那么几件大事,值得关注!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
这是有法可依的基础,是让相关执法部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根本保障。目前的法律依然未摆脱“利用导向”,存在巨大漏洞,一线执法也是面临着重重困难。11月6日,中国绿发会组织的野保法修订研讨会上,我们曾提出几个执法难点,这些难点全部来自各地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经历和野保志愿者的举报经历。拓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1,关于野生动物的鉴定问题,时效无法保证,费用高,且无法鉴定区分野生和人工个体,案件办理往往在鉴定环节受阻。
2,涉案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和及时放归问题,全国普遍缺乏专业、正规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罚没的野生动物处置难、救助难。因办案需要,有时野生动物不能及时放归,导致伤病甚至死亡。大量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去向不透明,缺乏监督。
3,野生动物的溯源问题,实际上不可操作。说了很久的专用标识,其实并未有效实施,很多幼体野生动物也无法通过标识有效追溯,无法确定来源是不是野生,案件无法定性。如今野保法修订草案似乎又打算对种类更多、数量更大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继续施行标识制度,根本不可能。
4,野生动物案件普遍被认为是社会危害性小,很大程度上受到技侦手段的限制,现在几乎都是求人办事,很难。这不光让想办案的人受阻,更给了本就不积极作为,不想办案的人一些“合理借口”。
5,野生动物行政案件面临无人办理的困境,林草部门目前还没能力接手,森林公安转隶后又没有行政执法权,全国各地目前做法都不一样。
6,野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形同虚设。这个检验检疫一直在提,但针对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野生动物(无论野生还是人工养殖个体),怎么检疫?用什么标准检疫?一直不明确。实际上就是根本不检疫。
7,现有法律对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表述极为有限,只列举出几种,事实上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和方法太多太多,并且一直在发展变化,比如红外夜视仪、报警器、带瞄准器的弹弓等等。只要法律未列举的,就等于没有禁止使用,造成执法难。对生产、销售猎捕工具的行为,也没有明确的禁止和处罚。
当然除了野保法本身,最高检法的司法解释也要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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